不适合的研究生,分流!不适合的导师,退出!
今日,教育部发布两份文件,关于博士生导师和研究生教育质量管理,分别是《国务院学位委员会 教育部关于进一步严格规范学位与研究生教育质量管理的若干意见》《教育部关于加强博士生导师岗位管理的若干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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小编给大家划个重点,一起来了解一下吧!
国务院学位委员会教育部
关于进一步严格规范学位与研究生教育质量管理的若干意见
导师是研究生培养第一责任人,要严格把关学位论文研究工作、写作发表、学术水平和学术规范性。
完善和落实研究生分流退出机制,对不适合继续攻读学位的研究生要及早按照培养方案进行分流退出,做好学生分流退出服务工作,严格规范各类研究生学籍年限管理。
严格执行《教育部关于高校教师师德失范行为处理的指导意见》,对师德失范、履行职责不力的导师,视情况给予约谈、限招、停招、取消导师资格等处理;情节较重的,依法依规给予党纪政纪处分。
对学术不端行为,坚持“零容忍”,一经发现坚决依法依规、从快从严进行彻查。将学位论文作假行为作为信用记录,纳入全国信用信息共享平台。
《教育部关于加强博士生导师岗位管理的若干意见》
博士生导师在独立指导博士生之前,一般应有指导硕士生或协助指导博士生的经历。对于外籍导师、兼职导师和校外导师,培养单位要提出专门的选聘要求。
以年度考核为依托,加强教学过程评价,实行导师自评与同行评价、学生评价、管理人员评价相结合,建立科学合理的评价机制。
培养单位要重视博士生导师评价考核结果的使用,将考评结果作为绩效分配、评优评先的重要依据,作为导师年度招生资格和招生计划分配的重要依据,充分发挥评价考核的教育、引导和激励功能。
对于师生出现矛盾或其他不利于保持良好导学关系的情况,培养单位应本着保护师生双方权益的原则及时给予调解,必要时可解除指导关系,重新确定导师。
对于未能有效履行岗位职责,在博士生招生、培养、学位授予等环节出现严重问题的导师,培养单位应视情况采取约谈、限招、停招、退出导师岗位等措施。对师德失范者和违法违纪者,要严肃处理并对有关责任人予以追责问责。对于导师退出指导岗位所涉及的博士生,应妥善安排,做好后续培养工作。
通知原文可参见:
https://mp.weixin.qq.com/s/yCNbOJ5QS3NFFHdYzdm-jQ
编辑 ∑Gemini
来源:公众号软科整理自教育部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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