To promote the Progress of Science and useful Arts, by securing for limited Times to Authors and Inventors the exclusive Right to their respective Writings and Discoveries.

——维基百科Copyright Clause词条,摘取自美国宪法第一章,第八节,第八条

上面这句话的大意就是,为了确保科学与艺术的进步,(本条目)针对作者和发明者们对自己著作和发现的独家权利进行特定时间段内的保护。版权法可大致分为针对著作(我们可以把音乐、电影之类的也算进来)的知识产权法,以及针对发现/发明(软件/硬件一般也包括在其中)的专利法,两者的功能都是用于限制复制、分享、传播与再创作;而限定的时间则各个国家均不同,比如目前在欧洲是作者有生之年和去世后70年,美国是75年(而且可以延长20年),中国是50年。在这段时间之后,这些内容就宣告进入了“公共领域”,可以随意复制、分享、传播与再创作了。

顺便说一句,这个时间最初在英国宪法中是28年。

那么,怎样算是违反了版权法?

 

有关版权的未来——Right or Left?

1906年华盛顿街头一张提供专利咨询公司的广告。图片来源

1、盗版(Piracy)。简单说来就是未经允许的复制、分享与传播。比如把《哈利波特》的内容放在一个公开的网页上。

2、剽窃(Theft)。简单说来就是未经允许的再创作。比如把《哈利波特》的部分剧情仿制到自己的小说当中,或者为《哈利波特》写一篇同人小说。(用《哈利波特》做例子纯粹是偶然,因为要想一个有很多续集的作品我只想到了这个。其实我自己不看哈利波特的……)

正如同本文第一句引文所述,版权法的用意是为了让作者和发明家们能够通过他们的著作和发明收获体面的收入,从而确保科学与艺术的持续进步。

当时立法的人们,选择了通过限制分享的方式来实现这一目标。

针对版权法的保护形成了稳固的商业模式,养活了很多个体、出版社与厂商。那些挑战版权法的小偷们被送上法庭,乖乖交出赔偿金或者蹲牢房。

然而这形成了一个很有意思的矛盾:限制知识的分享,也同时制约了科学与艺术的进步。“分享”的范围越大,速度越快,这限制造成的负面效果也就更加明显。

所以,互联网技术的成熟,让更多人发现了版权法造成的问题。

人们开始挑战现有的版权法。比如以Richard Matthew Stallman为代表的***们。比如海盗湾的那些行为艺术家们(有关海盗湾,强烈推荐阮一峰的这篇博文)。比如民间字幕组、汉化组、同人界的那些活跃粉丝们。他们要保护“自由分享与再创作的权利”——为了科学与艺术的进步。

版权问题未来会怎样演变?

要讨论这个问题,首先要做的一件事就是抛开道德不谈。什么事情跟道德扯上关系都是说不清的,比如“盗版就是偷东西,偷东西就是不对的”——这样的论调将永远停留在“这样是不对的”这个结论上,而无法产生任何延伸的探讨。

另外要澄清的一点是,创作者们的需求才是版权问题的根本。至于盗版商是不是赚了黑心钱,用户们是不是在寻找免费娱乐,那些都是另外的事情。版权法的目的仅仅是为了促进创作,而不是为了阻止别人赚钱或是寻找免费娱乐。

那么,讨论开始。

首先,作者/科学家/发明家/艺术家/程序员/或是别的什么创作者们需要能够通过他们的创作/发明/发现获得一份体面的收入。

为此,他们需要某种商业模式(或者说,盈利模式),来把他们的创作转化成真金白银。

满足这个条件的商业模式有很多种,通过限制未经授权的复制与分享来确保收入是其中的一种,而且这个商业模式已经十分稳固成熟。

传统的版权法针对这一种商业模式进行了保护,任何破坏这一商业模式的行为都有可能被起诉,受到罚款或坐牢等惩罚。

然而,由于这一商业模式对创作的“原材料”进行了限制,导致其他的创作者无法有效率的创作(从而阻碍了科学与艺术的进步)。

其中一些愤怒的创作者们开辟了新的创作模式,基于Copyleft以及各种各样的开放许可协议(比如针对代码的GPL、Apache等,针对文章与艺术创作的的Creative Commons协议等等),目的都是为了确保创作内容可以自由(不同的协议定义了不同的自由度)的被复制、分享、传播与再创作。

自由分享的创作模式为科学与艺术的进步作出了巨大的贡献,但是它的商业模式还不是很成熟,无论是广告、卖服务还是做增值内容,创作者的回报目前并不像传统商业模式所提供的那样稳定。

新的创作模式的支持者们也在努力获取法律的支持(比如自由软件基金会FSF和软件自由法律中心SFLC),以确保基于开放许可协议的创作内容不被那些封闭的企业和创作者们偷偷塞进自己的Copyright作品当中。如果他们这样做了,将被要求将自己的作品内容按指定的协议公开,并给最初的创作者赔钱。

可以预见的是,未来很长一段时间内,将同时有两种和创作相关的商业模式在运行,而且新的创作模式将会越来越强大——因为知识的分享是创作最大的催化剂。

另一方面,由于技术层面的因素,传统的版权法将会越来越不给力。

最大的原因就是,“盗版”和“剽窃”的门槛越来越低导致整体数量激增,而且控制的成本越来越高。这都要归功于Web 2.0以及P2P技术的成熟。

如果法律保护难以落实,传统的Copyright商业模式自然也就逐渐被架空了。最近这几年,几乎每年都有一两次针对盗版的全球性打击行为,让人感觉传统的Copyright商业模式已经进入死前最后的疯狂了。

创作者们将面临这样的选择:创作版权保护的作品,被告知由于盗版猖獗,自己的收入越来越少;或是干脆创作可以自由分享的作品,寻找更加符合时代特点的盈利方式。

最终,当看清形势的创作者们纷纷抛弃传统的商业模式之时,就是它灭亡的时刻到了。

The world keeps changing, mate!

P.S. 其实这篇文章纯粹是由于春节期间迷上了加勒比海盗而衍生的胡思乱想……Captain Jack Sparrow真的是帅极了~

P.P.S. 上周看到新闻一则,苹果把索尼的Ebook Reader给下架了,并颁布了新的条例,声称要在iOS商店里面发布销售电子图书应用的也必须跟苹果三七分成(参考NYtimes上的报道。另外,O'Reilly的这篇总结也有点意思:大家赶紧投奔HTML 5吧!)。这一收保护费的举动是不是有道理咱就不讨论了,不过还是那句话,Apple App Store是苹果的没错,苹果高兴怎样定游戏规则人家都管不着(反垄断法现在还管不了它)——只要它不介意自己把自己玩死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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